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年12月12日發布實施)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4〕29 號)精神,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行為,支持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并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本通知所稱創業企業,是指處于初創期至成長初期,或者所處產業已進入成長初期但尚不具備成熟發展模式的未上市企業。
二、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 5 年以上創業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累計管理創業投資資產規模不低于 10 億元;
(二)為創業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于 5 名專業投資人員,成功退出的創業投資項目合計不少于 10 個,至少 3 名專業投資人員共同工作滿 5 年;投資決策人員具備 5 年以上創業投資管理經驗,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業管理運營經驗;
(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管理的不同資產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
(四)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保險資金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當不是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首只創業投資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投創業企業在境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優秀的管理團隊和較強的成長潛力,企業及主要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二)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 5 億元;
(三)單只基金投資單一創業企業股權的余額不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 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關聯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員投資或認繳基金余額合計不低于基金募集規模的3%。
四、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具備股權投資能力,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遵循《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
五、保險公司應當強化分散投資原則,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余額納入權益類資產比例管理,合計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 2%,投資單只創業投資基金的余額不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 20%。
六、保險資金可以通過投資其他股權投資基金間接投資創業企業,或者通過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間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主要投向、管理運作等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間接投資股權的規定。
七、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包括托管機構、投資咨詢機構、募集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上述機構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報告有關情況。
八、保險公司、基金管理機構、托管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運作情況。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基金募集保險資金后 2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基金相關信息。
九、保險公司、基金管理機構或專業機構違反本通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相關當事人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列入負面清單管理。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監管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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