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地減輕患大病職工過重的醫療費負擔,協助政府解決職工因病致貧的問題,根據我市實際,特制定《銀川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是職工醫療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是由工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配合,職工自愿參加、自我服務、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條 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意在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光榮傳統,發揮工會組織在參與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職工、重點救助大病”的原則,通過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補助解決患病住院職工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過重的問題。使職工在患病住院后,除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外,再享受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給予的補助,減輕職工經濟負擔。
第二章 互助保障對象
第三條 凡工會組織關系隸屬于銀川市總工會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公企業單位身體健康的在職職工(退休返聘人員不在此列),均可依據自愿原則,由本人所在單位工會統一組織參加。原則上,職工人數50人以下的單位全部參加,50人以上(含50人)參加人數達到職工總數的80%。
第四條 職工參加醫療互助保障的條件:
1、職工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職工必須參加銀川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職工辦理參加醫療互助保障手續時所在單位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確反映本單位本月或上月從業人員人數報表的復印件一份;
2、填寫《銀川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參保憑單》一式三聯,并加蓋本單位工會印章;
3、參加醫療互助保障的職工(以下簡稱“被保障人”)由參保單位工會組織建立紙質花名冊一份和電子文檔一個,該名冊須用excel表格,按“序號、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性別、戶口所在地、備注”六個欄目制作。(可在銀川市總工會網站下載,紙質名冊須加蓋單位工會印章)
第三章 互助保障費用
第六條 每人一份,互助金為50元,保障期滿不返還。
第七條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資金來源:
(一) 職工個人繳納;
(二) 政府、行政和工會的補助;
(三)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 互助金由各單位工會負責收取,并上繳到上一級工會。
第四章 互助保障期限及補助標準
第九條 保障期限每期為一年,起止時間為當年7月1日零時起至次年6月30日二十四時止。
期間,參加保障單位無論何時向銀川市總工會繳納互助金并交齊符合要求的互助材料,保障期起止時間同上。
第十條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補助不分具體病種,依據被保障人《寧夏回族自治區住院醫療費收據》中的【個人支付】(醫保規定的特診特治費用除外)在3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補助:
(一)【個人支付】3001元--5000元補助30%;
(二)【個人支付】5001元--10000元補助40%;
(三)【個人支付】10001元--30000元補助50%;
(四)【個人支付】30001元--50000元補助60%;
(五)【個人支付】50001元以上補助70%,但最高補助不超過50000元。
在疾病診斷證明上明確寫清被保障人是在參加互助保障之前所得疾病的:
(1)上期參保的職工按以上標準補助;
(2)第一次參保的職工按以上標準每個檔次降低10%補助。
職工連續參保三年,第四年可免交互助金(視為續保,僅此一年)。
第十一條 首次參保執行60天免責期。即被保障人于保單生效之日60天后,經當地醫保經辦機構定點的醫療機構確診患病并經住院治療者,方可申請領取醫療互助保障補助金。
第十二條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滿之日起30天內續保的,起保日與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責期(新參加保障人員除外);ブ跐M之日30天后續保視為首次參加互助,仍須執行60天免責期。
第十三條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內住院治療,在治療期結束后互助周期已經結束的,應按照互助期內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被保障人在一個互助期限內發生多次住院時,只補助一次。
第十五條 醫療互助期滿,保障責任即告終止;ブ趦炔晦k理退保。
第十六條 被保障人在一個互助期限內發生工作調動時,如調入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互助保障的,調出與調入單位應在30日內為被保障人轉移、續接醫療互助關系;如調入單位未參加職工醫療互助保障的,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內發生住院的,由調出單位申報。
第十七條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內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償金2000元。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待遇:
(一)被保障人或醫療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套取互助待遇的;
(二)在非指定或認定的醫療機構(包括國外或港、澳、臺地區醫院、中外合資醫院、康復醫院、聯合診所、民辦醫院、私人診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
(三)因酗酒、斗毆、故意自傷、吸(戒)毒等所致傷病的;
(四)因違法、犯罪所致傷病的;
(五)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第三人責任所致意外傷害的;
(六)因工傷、生育的;
(七)一般健康檢查、療養、特別護理、康復性治療、以物理治療為主的;
(八)整容、整容手術、美容、美容手術、矯形、矯形手術、外科整形手術、變性手術、預防性手術(如預防性闌尾切除),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矯形、矯形手術、外科整形手術不在此限;
(九)戰爭、地震、核輻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傷病的;
(十)被保障人在參加醫療互助前患相同類型疾病的。
第六章 補助金的發放程序
第十九條 被保障人在住院治療結束后備齊相關資料(見第二十條)向所在單位工會組織提出申請,單位工會組織初審后逐級上報銀川市職工服務中心,經審核確認后領取醫療互助保障補助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障人領取醫療互助保障補助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銀川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補助金申請審批表》;(可在銀川市總工會網下載)
2、疾病診斷證明;
3、在銀川市內住院要提供住院費專用收據復印件或經醫保機構蓋章的復印件;
4、在銀川市外住院要提供銀川市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報銷審批核定表并加蓋銀川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審批專用章;
5、出院小結或出院證;
6、被保障人身份證復印件;
7、單位工會組織開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障人應在出院后的3個月內申請領取醫療互助保障補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請,視為放棄。因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時間辦理的應事先向所在單位工會組織報備。
第二十二條 銀川市職工服務中心接到基層工會上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發放。
第二十三條 醫療互助保障補助金的審批權限:
(一)補助金在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的,由銀川市職工服務中心主任審批;
(二)補助金在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主席審批。
第七章 互助保障活動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基層工會組織的職責:
(一)為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提供業務查詢服務,并進行業務調查和統計;
(二)負責本單位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資金的籌集、被保障人出院后協助收集補助金申領資料、向銀川市職工服務中心上報申領材料;
(三)負責本單位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的宣傳發動及組織實施,具體辦理互助資金的收集及繳入、職工所在單位上報的申請領取互助金資料初審以及補助金的發放等業務。
第二十五條 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業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工會預算。
第二十六條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資金由銀川市總工會設立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銀川市總工會作出年度報告,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資金及待遇標準由銀川市總工會根據運行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目前只適用于三區、開發區、各局委、直屬基層單位。各縣(市)總工會可根據實際制定職工醫療互助保障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自治區、銀川市相關政策的調整,也將做適當的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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